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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和标准是什么?

所属分类: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0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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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2014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印发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合肥市收费标准:根据《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商〔2017〕30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或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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